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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富善說:「但在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方面,則採用另一項準則。 ·般來 說,法院會將訟費判給被告人,除非有確實理由顯示不應判給該人,例如該人的 行徑自招懷疑,以及誤導控方,令控方以爲檢控他的理由很-

分,而事實上並非

如此。」

「因此,在裁判法院,獲判無罪的人士須承擔指出控方有過錯的責任。在地 方法院和高等法院,該人通常會獲判給訟費,除非他本人是有過錯的一方,或者 他被判無罪是技術性問題。」

馬富善表示,草案規定所有法院在判給訟費時,都應採用同一指導原則;而 且法院在訟費問題上,應有絕對的酌情決定權。

他補-

說,法院在行使該項權利時,通常應著重獲判無罪者的利益,除非有 確實理由顯示不應如此。

他表示,草案亦規定裁判法院的訟費限額須由一九八一年定下的五千元增加 至一萬五千元,除非訟費須由法院人員評定,或者控辯雙方已達成協議。

他表示,草案亦賦予各級法院酌情決定權,可把訟費判給被控觸犯多項罪 行,但在其中一項或多項獲判無罪的被告人。

馬富谇指出,草案亦賦予上訴法院權力,可把訟費判給被告人,但情況必須 是上訴法院所重新判處的刑罰,大大有別於下級法院原先的判罰。

所持理由是雖然該等訟費未必是由於控方的過錯而產生,但由於原判不當, 被告人被迫上訴,實不應因而須要承擔訟費。

在控方訟費方面,馬富善表示,草案規定控方應獲判給訟費的情況,包括簡 易法律程序,可公訴罪行的法律程序,以及被告人不合理的上訴,遭大法官或I 訴法院駁回。

但是,獲法律援助的被告人所須負責的訟費,不應超過他已向或須向法律援 助署署長繳付的辯方訟費分擔費用。

至於虛耗訟費方面,馬富善表示,為避免有關人士因律師不合理的作為而招 致損失或花費開支,草案賦予法院權力,可著令法律代表或其他代表,繳付全數 或部分的虛耗訟費

法律界愛慮如果法院打算下令法律代表或其他代表繳付虛耗訟費,則有關人 土的利益便失去-

分保障。為了紓解這種憂慮,草案規定:法院在發出虛耗訟費 命令之前,必須給予有關法律或其他代表合理機會,在法院提出理由,指出爲何 不應發出數費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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