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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當上訴法院在案件得直時改判刑罰較下級法院所判刑罰大幅減少時, 上訴法院將獲賦予判給辯方訟費權力。
在裁判法院的訟費最高一萬五千元,除非控方或辯方已達成協議,或裁判官 下令評定訟費。各級法院酌情決定權,可將訟費判給被控觸犯多項罪行,但其後 在其中一項或多項罪行獲判無罪的被告人。
發言人指出,在控方訟費方面,條例草案規定控方應獲判給訟費的情況,包 括在簡易法律程序中,在可公訴罪行的法律程序中,以及在大法官或上訴法院駁 回被告人不合理的上訴中。
裁判法院的訟費上限亦將增至一萬五千元。如訟費超逾該限額,除非控方及 辯方已達成協議,否則須由法院人員評定該等訟費。
發言人補-
說,獲法律援助的被告人對訟費的法律責任,不會超過他已向或 須向法律援助署署長繳付的辯方訟費分擔費用
他表示,有關刑事案件中的虛耗訟費問題,現時並無任何規定予以規管。如 任何人士因其中一方律師以不合理的方式進行刑事訴訟而招致損失或須承擔費 用,現時並無補救辦法。
草案賦予法院酌情決定權,可著令法律代表或其他代表及其僱員繳付虛耗訟 費,從而確保他們有一定的工作效率和表現稱職。
法律界憂慮如果法院打算下令法律代表識付虛耗訟費,則有關人士的利益便 無-
分保障。為了減輕該種憂慮,草案規定法院在作出虛耗訟費命令之前,必須 給予有關法律代表或其他代表合理機會,在法院提出理由,指出爲何不應作出該 等命令。
草案其他條文規定可對訟費的命令提出上訴,可提出申請要求法院評定訟 費,以及要求對評定作出覆核,草案並且規定首席大法官可訂立規則及命令。
完
香港醫務委員會新執業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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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醫務委員會今日(星期五)公布,由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起,所有醫科 畢業生,除香港大學及香港中文大學畢業生外,如希望向委員會註冊成為醫生, 均須參加委員會的執業考試,及成功通過一段註冊前實習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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