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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樓宇買賣合約印花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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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務司將於十一月二日在立法局會議席上動議通過一項決議,延續向所有住 宅樓宇買賣合約徵收印花稅條文的有效期,由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為 期兩年。

政府發言人今日(星期三)解釋說,該規定於一九九二年首次實施,並於一 九九三年十二月延續兩年,作為一系列遏止住宅樓宇投機買賣活動的其中一項措

施。

他指出,除非立法局決議延續,該規定將會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午 夜失效。

他說:「真正置業人士並不會受影響,他們現在只不過須稍為提早繳付印花 稅。對比之下,以投機買賣樓宇圖利的人,在實際轉讓樓宇前轉售所付出的代 價,則大爲增加。」

發言人解釋延續該規定的需要時指出,住宅物業市場在過去一年已經回軟, 但需求仍然偏高。

他說:「若果不延續該措施,將有投機活動復熾的危機。」

「因此,有關決議將措施延續,作為打擊投機活動的有效措施,而同時又不 會影響真正置業人士。」

他又說:「這項措施推行了差不多四年,與這項措施有關的程序已臻完善, 並普遍爲市民接受。我們也因此計劃稍後徵詢立法局議員的意見,以便修訂《印 花稅條例》,把該項措施訂爲永久措施。這項工作可避免每逢措施有效期將近屆 滿所可能引起的無謂揣測。

《一九九五年證券(罪行及罰則)(修訂)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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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事務科發言人今日(星期三)公布,違反股票期權買賣規例所規定的持 倉限額和申報規定者,可被罰款二千元及監禁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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