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95-08-01 — Page 4

Daily Information Bulletin 新聞公報 All

3

根據《僱員補價條例》,沒有購買最低投保金額以承擔法例下補償責任的僱 主即屬違法。

·經简易程序定罪,可被判最高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一年。因此公司或承 判商應投保足夠的金額,以遵守法例規定及保障本身利益

鄭陳愛蓮說,若總承判商已購買工傷保險以承擔本身及次承判商的補償責任 他及次承判商便會被視為已遵守《僱員補償條例》下強制購買工傷補償保險的 規定。

她解釋說:「同樣地,若公司集團已購買工傷保險以承擔對其僱員的補償責 任,則所有在該集團內的公司便會被視作已遵守強制購買傷補償保險的規定。」

「若僱員的工傷補償申索超逾投保金額,則僱主應支付餘額,因為支付工 補償是僱主的首要責任。」

因此,修訂條例進一步指定,若公司集團已購買的保險金額未能完全支付工 傷補償額,則有關附屬公司便須支付僱員工傷補償的餘額。

鄭陳愛運補-

說:「若有關附屬公司不能支付補償予受傷僱員,則購買同一 保險單的控股公司便須代爲支付該筆補償予受傷僱員。」

查詢修訂條例詳情,可致電勢處熱線 七七

•tt

僱主應立即註冊退休計劃

***********

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今日(星期)忠告僱主,雖然《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 例草案》已於日前獲立法局通過,但有關細節及推行日期尙有待落實,現已營辦 退休計劃的僱主目前應切實履行《職業退休計劃條例》所規定的責任,於本年十 月十五日限期前註冊其退休計劃。

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處長陳甘美華表示:「雖然《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草 案》已獲立法局通過,但仍有待政府進一步制定有關規例及細節,而法例實施的 確實日期尙未落實。預計新法例對現行退休計劃的影響不大,政府稍後將會以規 例訂出兼容新舊兩類計劃的安排。」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