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今日(星期五)於憲報刊登的《水污染管制(維多利亞港(第二期>水 質管制區)令》,水質管制區內新排污的管制將由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而有關人士須由該日起至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之間,為現有的排污提交牌照申領
書。
政府發言人表示,根據環境保護署的估計,商業及工業排污點分別約佔建議 中的維多利亞港(第二期)水質管制區排污點總數的百分之六十及百分之十五。
他表示,這些排污對建議中的水質管制區的水質有重大的影響。
隨著該水質管制區的頒布,大量排污點的污染源頭將受管制,港口的水質應 可進一步改善。
他說:「為符合《水污染管制條例》的排水要求,位於建議中的水質管制區 內的工商業可能需要改善其防污設施。」
他表示,運作及維修該等設施可能會引致額外的支出,但長遠來說,這些措 施在頒布水質管制區後,因能減低大量工商業污水附加費而可以節省金錢。
維多利亞港水質管制區是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所頒布的十個水質管制區 的最後一個。由於該區覆蓋維港中部,有大量的工商業廢水排放點,因此政府建 議分三期頒布。
第一期已於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七日頒布,範圍方面則覆蓋維港兩端,包括 在東面的觀塘和在西面的荃灣及葵涌的工業區。
完
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四份報告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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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政府已經在七月二十一日向聯合國提交香港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國際公約》所作的第四份報告。
報告涵蓋自一九九一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審議香港的第三份報告以來,本港 在人權事務上取得的多項發展。
政府發言人表示:「香港近年在人權範疇上所做的工作,較歷來任何一段時 期還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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