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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表示,在議員面前的是一條足以確保前法上訴制度順利過渡的條例草案。

他說:「本草案為終審法院的成立訂下條文,訂明在不牴觸《基本法》的情 況下,終審法院可以享有與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同樣的司法管轄權及其他權

『本草案如獲得通過,將為本港法律制度的順利過渡豎立里程碑;不但可消 除多年來那些具破壞性的不明朗因素,也可讓本港市民和外國投資者獲得信

心。」

另一方面,他補-

說,那些修訂如獲通過,將會毀壞多年時間達成的協議 根據該項協議,一個適當的終審法院可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成立,避免司法真 空。

馬富善在促請議員反對有關修訂時作以下闡釋:

生效日期的條文:

政府當局一直承認當初確希望在主權移交之前及早成立終審法院的事實。聯 合聯絡小組中方表示,除非終審法院是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成立;否則不會支 持。

英國政府將會確保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樞密院的司法委員會依然會聆 訊上訴,而且在臨近主權移交前的數個月內,會加快審理本港的上訴案。

國家行為:

姑勿論建議的修訂的出發點是如何善意,但就法律而言,這些修訂總不能在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後凌駕《基本法》第十九條之上。加入關於「國家行為」 的條文既不影響終審法院在一九九七年的司法權,又能確保聯合聯絡小組的協議 得以落實。

以人大常委會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判定那些事情屬於國家行為批評協議或草 案沒有和不能論及的一些事項,是誤導的做法。

法院的組成

現時很清楚中方不會重新磋商「四加一」組合方案。獨立的法律意見也支持 政府的看法,認為這個組合並沒有違反《聯合聲明》或《基本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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