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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確保航機維持其適航性的責任方面,樂鞏南表示,美國及英國的航空當 局,以及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均確認適航性是航機註冊國家的問題,而雲頓亦已證

實這點。

雲頓指出,航機註冊國家是負責證明民用航機是否適航及維持其適航性,而 航機經營者所屬國家則負責證明航機經營方面的事宜。在這事件中,兩者均是印 尼當局·

他指出,根據《芝加哥一九四四年國際民航公約》(芝加哥公約)內載有數 項條款,令公約國家無需互相調查或挑戰對飛機的適航性及飛機經營公司能否 勝任工作,以促進發展一個國際航空運輸體系。

「其中第三十三條款(證書與許可證認可)指出,公約國家將航機註冊的合 約國家所發出或確認的適航證書和許可證「認可為有效,這視乎上述適航證或 許可證在簽發時所訂的要求,能夠合乎或超越實施公約的最低標準。」

他說:「印尼當局會知會國際民用航空組織,表示他們的條例及慣例與國際 標準附錄八(適航)所訂定的無異。」

有關包機許可證方面,他說,根據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慣例,簽發這類證書的 國家對證書內所指明的飛機或經營該飛機的公司無需負上任何責任或義務。

雲頓說:「在芝加哥公約下,該等專有職責是由飛機註冊國家及簽發航空經 營許可證或同類文件的國家全面負擔。」

「因此,總括這些情況下,香港當局是依據適用的國際條例去考慮百利達空 運公司經營由香港飛出的非定期班次的申請。

有關意外調查方面,來自英國負責向本港民航處提供技術性專業意見和協助 調查是次大力上運輸機意外的史密滋指出,調查這類意外旨在尋找出意外的原 因,希望能避免日後歷史重演,並非是提出真備或追究責任。

他強調,每一項調查的過程需時甚久,牽涉到與飛機公司及機件製造商商 討,以及在報告完成前有需要容許所有有關人上有機會提出意見。

「我熟悉香港民航處調查意外事件紀錄,在該處的調查主任執行實際工作 外而有限餘地擔任調查工作的情況下,與其他地方的意外調查當局的紀錄比較, 他們的紀錄十分良好。」

「在與香港民航處的接觸當中,對於該處人員採取勤奮,專業及迅速的態度 跟進調查過程,我感到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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