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95-07-25 — Page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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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草案》將在本恢復二讀,該條例草案旨 在限制執法人員進入樓字搜查及檢取新聞資料的權力。

至於餘下本立法年度未能作出修訂或廢除的十條條文,在下屆立法局會期 我們將完成《監獄規則》下兩條規則及《電訊條例》第十三C及第二十八條的修 訂工作。

有關最後的六條與保安事務有關的法例的修訂計劃,在二月八口的資訊政策 事務委員會會議席上,以及在布政司於三月三十一日寫給立法局內務委員會主席 的信中,政府已承諾於本立法年度內向議員作出簡報。現謹簡報如下:

(I)適用於香港的英國《官方保密法》,將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失效。政 府的目標是要確保我們可以有一套能於一九九七年之後繼續有效的法例,這套法 例既需保障發表自由,又需同時保障公共秩序和公眾安全,並且符合《人權法案 條例》和《基本法》的規定。我們已向中方提出建議,而有關的建議均完全符合

《人權法案條例》的規定。

(II)至於《刑事罪行條例》中有關叛國和煽動叛變的條文及《郵政署條例》中 有關煽動叛變的條文,我們的目標是要確保有關條文可於一九九七年之後繼續有 效,並且符合《人權法案條例》和《基本法》的規定。我們亦已就有關建議諮詢 中方的意見。這項建議亦是完全符合《人權法案條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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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法律改革委員會現正研究有關截取電訊和什的複雜問題。預計委員會可 於一九九六年完成報告書。政府希望先仔細研究報告書的建議,然後才決定是否 需對現行法例作出修訂及如需要的話,應作出甚麼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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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法律只不過是我們現時所進行的其中一項工作。為加強市民對公共政策 的了解,政府已經制訂一套行政性質的守則,以提供一個實際而有效的公開資料 制度。這個制度既符合香港的實際情況,又極具效率,比法定制度毫不遜色。明 天,《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草案》亦會在本局恢復二讀。當局在制訂該條例草 案時,已盡力確保為傳播媒介提供適當的保障,而所作出的修訂,遠超出法律政 革委員會所建議的範圍。

批評政府的人似乎只懂得說,香港的新聞自由和發表自由正受到過時而壓制 性的法例所威脅。然而,明天之後,我們便會完成修訂今次檢討工作所包括的其 中八成法例。我們又已經公布有關其餘法例的修訂計劃。所以批評政府的人現應 停止批評,同時確認政府在這方面所取得的重大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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