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司就發表自由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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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政務司孫明揚於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五日立法局資訊政策事務委員會 會議席上致詞全文:
發表自山
在自由社會裏,能夠自由發表意見至為重要,因此,它是《人權法案條 例》、《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所保障及保證的其中一項最重要權利。
政府致力在香港維持一個有利環境,以最低限度之管制,讓自由而活躍的新 聞界盡量享受言論自由及編輯獨立性。
在《人權法案條例》頒布後,我們承諾全面檢討可能影響新聞自由或發表自 由的現行法例,並着手廢除或修訂已過時或可能妨礙發表自由的法例。
自一九九二年以來,政府已檢討過二十七項條例中的五十三條獨立條文。在 本立法年度結束前,我們將會完成其中四三條條文的處理工作--- 其中三十一 條會予以修訂或廢除,而其餘十二條則不作任何改動。由此可見我們在這方面的 工作,已取得很大的進展。
有關道十二條不需作出任何改動的條文,我們必須明白並非每項法例都需要 作出修訂。《人權法案條例》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保障尋求、 接受及傳播消息的自由之餘,亦容許當局採取措施,以保障私隱、國家安全、公 共秩序、公眾健康及社會的道德標準。不論是個人或傳播媒介,行使發表自由都 不是絕對的權利。當局必須在上述各方面取得平衡。
以上所說的十二條條文其中十一條,由於符合《人權法案條例》的規定,並 旨在保障個人的私隱權、公眾利益或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因此無須作出修訂。 至於第十二項條文,即《防止賄賂條例》第三十一條,上訴法院已於七月五口裁定 該項條文符合《人權法案條例》的規定。除非當事人向樞密院提出上訴,否則我 們便可保留這項對於打擊貪污十分重要的權力。
至於有關三十一條已修訂或廢除了的條文,當局已修訂或廢除了其中三十條 條文。明犬,我們將會修訂餘下的一條條文。有關的主要修訂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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