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牌賓館經營者被罰二萬元
************
10
一名在北角無牌經營賓館的男子今日(星期二)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 被判罰款二萬元。
案情透露,政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人員於本年二月九日前往長康街二十至 二十二號中天樓地下一單位巡查,發現該單位為一所未領有牌照的賓館。
賓館經營者其後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五條的規定。
此外,政務總署發言人重申,任何人如未領有牌照或有效豁免證明書而經營 賓館,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三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他強調,該署會繼續致力打擊經營無牌賓館的違法行為,並將長期進行巡查 和檢控行動,而且不會局限在某個區域。
發言人並呼籲市民向該署提供有關無牌賓館的資料,電話爲二八八一七零 三四。
完
。
一九九五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券)(徵費)(修訂)令 ******************************
港督會同行政局同意在推出買賣股票期權新產品的首十二個月訂為豁免徵費 期的一項命令。
財經事務司簡德倫今日(星期二)說,《一九九五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 員會(證券)(徵費)(修訂)令》將於星期五(七月二十八日)在憲報刊登。
該命令訂明買賣股票期權無須繳付徵費。沒有此項立法修訂時,買賣香港聯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上市證券的現行徵費率爲成交價的百分之零點零-- 三,因爲「證券」的定義包括股票期權在內,故股票期權也在徵費之列。
該項修訂目的是把買賣股票期權內首十二個月訂為豁免徵費期。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