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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安排是根據廉政公署防止貪污處的建議而制定,並會由部門監察委員會 定期進行檢討,這個委員會由法律援助署署長擔任主席,而廉政公署亦會派代表
出席。」
「包括有廉署委員在內的監察委員會,由一九九三年起一直在審查案件委派 情況。委員會所有成員,都知道該名副署長的丈夫是私人執業大律師。」
此外,律政司表示,法援署及律政署的專業人員,如所有公務員一樣,均受 到關於利益衝突的規則所規管。這些規則載有指引,說明公務員應如何避免出現 利益衝突的情況,以及在有利益衝突出現時,應採取那些適當措施。
他又補-
,一份詳述有關規則的通告亦會在法援署及律政署內,每六個月傳 關一次,提醒屬下人員應避免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並在有需要時申報利益。
馬富善表示,律政署刑事檢控科或民事檢察科內的首長級人員,全都沒有親 屬任職私人執業大律師。
他補-
說:「雖然其中兩名首長級人員,有親屬在律師行工作,但照我們所 知,有關律師行並未獲委託處理政府法律工作。」
馬富善又表示,過去多年,律政署所依循的外發案件程序不斷改進,並且加 入了廉政公署在一九八八年、一九九零年及一九九三年進行檢討後所建議的改 動,以及本年初刑事檢控專員所採納的新措施。
他續說,當局最近成立了一個代表性廣泛的工作小組,檢討律政署的外發案 件程序。工作小組將會研究案件外發親屬問題,看看是否需要再作改善。
他指出,律政署現時所採納的外發案件制度,已力求防止不公平或偏私的情 況。他說:「標準刑事案件的外發準則,是輪流委託律政署委託律師名單中的律 師辦理這些案件,以及有關律師是否能夠提供服務。」
「倘案件特別冗長,而性質亦甚為複雜,或需要商討收費,使最少須有兩名 首長級人員加入甄選程序,而有關律政專員則負責最終批准。」
「律政署在所有案件的檔案中,存備一份書面紀錄,載明進行聯絡的日期和 時間、聯絡過的律師姓名、甄選結果,以及揀選該名律師的原因。」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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