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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督會同行政局於今年六月二日制定《一九九九年商營電視(廣告)(修 訂)規例》,以撤銷衛生署署長預先檢查藥品廣告的權力。

蘇燿[表示,由於電台廣播機構及出版界並無受到類似的限制,故這種預檢 權力在處理不同媒介方而便產生差異,

蘇燿L說:「在《電視條例》內保留這規例的理由,並不-

分。」

「不過,當局在廢除這規例後,仍會繼續在廣播事務管理局發出的業務守則 訂立條文,並在有需要時作出修訂,以便為廣播機構提供有關藥品廣告的指引,

·以及保護公眾免受這類有誤導成分和不可接受的廣告影響。」

《一九九五年電視(節日)(修訂)規例》於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由港 督會同行政局制定。該規例廢除一項規定,由商營及收費電視持牌機構播放的 節目,不得包含以下各類素材:庸俗不雅、有誤導或令人恐慌的成分、鼓吹及爛 動犯罪行為或社會動亂、破壞法紀或社會建制,或為任何外國政黨的利益服務。

該項條文被認為具有太大的局限性,而對資訊自由的限制亦太含糊,故已由 一九九三年四月制定的《電視條例》第三十三條取代,《電訊條例》第IA部亦 載有類似條文,以規管電台廣播。

蘇燿且說:「當局認為,這些條文已在保護資訊自由和防播放完全不可接 受的節目兩項需要之間,提供適當的不衡。」

因此沒有理由在附屬法例內保留有關廣播內容的限制。」

動議獲得立法局通過。

新廣播法例籌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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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使本港的廣播法例更能切合時宜,而且更加清楚易的詳盡法例將於下 個立法年度提交立法局。

政府於兩年前開始研究本港的廣播法例,發現現行法例有不足之處,新的廣 播機構難以集中研究。

建議的法例旨在將規管各類廣播機構發牌作官的一切有關法例,包括《電視 條例》、《電訊條例》及《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納入一項內容詳盡的條例之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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