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95-07-17 — Page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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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衣製造商因逃稅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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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經過一個月的審訊,於今日(星期一)審結本港歷來最大宗的逃稅 案件。一名五十七歲的成衣製造商被裁定逃稅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十五個月。此 外,並罰款合共三百七十二萬五千七百零一元,相當於逃繳的稅款,被告並需繳 付堂費十萬元。

被告為美利實業有限公司的董事及股東葉錦成,被控六項提交不正確報稅表 以逃稅,違犯《稅務條例》第八十二(一)(d)條的罪名,另被控六項在公司 帳簿上作出虛假購買布料的資料,因而在報稅表上少報利潤藉以逃稅,違犯上述 條例第八十二(一)(g)條的罪名;涉及的罪名分別在一九八五/八六至一九 九零/九一年度的六年內違犯。

大法官姫力在作出判決時指出,這宗案件是經廣泛和嚴密的調查方提出檢 控,並且是一宗難以處理的檢控案件。他發現被告以四間虛構的公司提交不正確 的發票和收據以超報購貨,虛報的購貨約二千二百萬元,而逃繳的利得稅則為 三百七十萬元。他認為第一名辯方證人的證供缺乏說服力和有誤導成份。

有關的逃稅罪行涉及被告向稅務局提交一九八五/八六至一九九零/九一課 稅年度的利得稅報稅表,其中少報了應評稅利潤,因而逃繳利得稅款。

代表政府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白孝華在法庭上指出,超報購貨將利潤減 少二千一百九十萬元,即平均有六成的利潤是沒有申報的,因而逃繳稅款三百七 十萬元。他並強調這是本港法庭歷來審訊的最大宗刑事逃稅案件。

稅務局一名發言人提醒市民逃稅是一項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爲監 禁三年,另每項控罪可被罰款二萬元(或如該罪行是在一九九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後違犯,則罰款二萬五千元)以及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屯門公路巴士專線長期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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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公路巴:專線計劃由下星期一(七月二十四日)開始,將以現時形式長 期實施,深井交匯處維持開放予輕型車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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