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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這些廢物是於船隻操作過程中產生,船隻主人應有責任負擔處理及收 集這些廢物的部分成本,沒有理由公眾負擔全部費用,其中部分費用應作為商 業性成本一部分。」

對遠洋船隻的收費計劃分兩部分:收集費用及處理廢物費用。對於處理防污 公約中列明的廢物,非固定經營成本及有關的行政費的百分之二十應由收費計劃 中收回。

現有的計劃與世界各主要港口的收費計劃大致相若,而且並沒有計算有關的 固定經營成本。

發言人說:「廢物處理中心的固定經營成本約等於總經營成本百分之十 三,這筆開支由政府承擔。」

在這收費計劃生效後,相信不會導致船隻經營者隨意將公約列明的廢物傾倒 人海,因為此舉屬違法,而他們不會知法犯法。

發言人又說:「當局並無硬性規定船隻必須使用處理中心的服務。現時還有 其他營辦商可提供廢物收集服務 J

海事處處長是這項收費計劃的執行監督,他擁有法定權力對付船雙非法處理 公約列明的廢物,並在有需要時加強執法行動。

發言人表示,收費計劃將不會對海洋環境造成嚴重。

公眾貨物裝卸區調整收費

政府發言人今日(星期三)說,政府將於今年三月四日調整公眾貨物裝卸 貼的收費。

新收費增幅為百分之二十,將於星期五(七月十四日)在憲報的《港口管理 (貨物裝卸區)(修訂)規例》中列明。

新收費所釐定水平,是要逐步消除對在公眾貨物裝卸區內的商業活動給予公 帑補貼,並且尋求收回一個目標回報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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