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在加強保障人權方面,政府所推行的其他措施包括將《禁止酷刑和其他殘 忍、不入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香港;增加 人權教育的資源;制訂反對性別歧視的法例,設立平等機會委員會;制訂法例, 禁止任何人以弱能為理由而歧視他人;制訂有關保護資料的法例:及將《聯合國 兒童權利公約》的適用範圍擴大至香港。
馬富善表示,他與布政司在動議辯論中提及的所有措施,「清楚表明港府銳 意加強保障人權,以確保本港可以繼續享有法治」
馬富善亦回應一些議員對《終審法院條例草案》的批評。
有人認爲,聯合聯絡小組上個月所達成的協議,是一份「差動的協議」 而 《終審法院條例草案》會損害香港未來的法治基礎;這些說法極其荒謬。
他說:「這些建議很不負責任,不但沒有任何事實根據可作支持,而且甚具 誤導成份,嚴重損害了人們對香港前途的信心。」
有關終審法院「四加一」的組合,馬富善指出,武斷地說方案違反了《聯合 聲明》和《基本法》並不正確;而認為「四加一」組合符合了《聯合聲明》和
《基本法》規定的看法獲得多個具權威的獨立法律意見的支持。
對於終審法院會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成立,馬富善表示,香港政府從來不 會隱瞞,當局希望終審法院能早於該日以前成立。不過,議員都了解為何終審法 院的成立遭到拖延。
若條例草案得到通過,香港將避免出現司法興空,而法治在日後將不會受到 絲毫影響。
有關終審法院將來委任的法官,馬富善表示,港督在六月九日宣布終審法院 協議時向立法局清楚表明,港府已從中方獲得明確的保證,特別行政區首長只會 主持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會議,但不會參與推薦程序。
他補-
說:「這將會是一次過的過渡安排。特別行政區首席大法官...經委 任,他當然會主持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會議。基於這點,我們認為建議中的安 排是實際的,並且沒有違反《基本法》。」
在「國家行為」條文方面,馬富善說,不論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的協議,抑或 是《終審法院條例草案》本身,都沒有改動《基本法》內所訂有關法院的管轄 權。其次,《基本法》第十九條內有關國家行為的規定,指國家行為是「涉及國 防及外交」等行爲,是與普通法的解釋貫徹一致的。
而根據普通法規定,若干超越國防及外交範疇的政府行為,是不能訴諸法院 的;所有律師對這點都沒有質疑。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