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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該份文件的結論是:『這些訟務技能的元素,並非訟務工作的專有 這些技巧一般都是與事務律師、學衛律師和政府律師的工作有

技巧。

關,而且都是他們在工作過程中學習得來的」。」

「正如我們今午聆聽過的,大法官必須具備多方面的技能特質,包括有效率 地管理司法程序的技巧、正確的司法氣質,以及對當地事況的認識。單獨選定訟 務經驗作為委任的必備條件,是錯誤的做法。

他表示,李柱銘議員提出的修訂會對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委任,帶來重大和深 遠的影響,而政府已發現了以下問題:

* 根據現行法例,在英國、愛爾蘭或香港以外的英聯邦國家取得執業資格的律 師,有條件獲委任為最高法院大法官,而現任最高法院大法官中,就有數位具備 這些資格。根據委員會審議階段的修訂,具備這些資格的人士,並不符合委任的 條件:

* 有關修訂會令招聘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工作,比目前還要困難;及

* 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修訂建議,會令最高法院的委任條件,與地方法院 和裁判法院的完全不同。

律政司表示,富有經驗而又適合委任為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律師,不應因陝隘 的資格條件而未獲委任,這點對於本港的司法管理和法治原則至為重要。

他說:「本草案有助防止發生上述情況,我謹促請各位議員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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