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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發言人說,修訂《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三十二章)將刪除法人團體 不得被委任為核數師的規定;而修訂《專業會計師條例》(香港法例第五十章) 將訂明在何種情形下核數法團公司才可向香港會計師公會登記,
修訂亦包括安排專業彌償保險的規定及該類法團公司的董事及股東所受的限 制。
發行人在介紹該兩條條例草案的背景時表示,香港會計師公會自一九八八年 八月已向政府提交意見,要求准許核數公司成立為有限責任的法團。
他說:「他們表示所有合夥人均須承擔無限責任的原則並不公平,並認為核 數師應可獲得保障,使無須承擔因其合夥人在專業上的疏忽而導致的責任,而成 立法團將有助使所須承擔的個人責任,規限在眾所周知[合理的範圍內。」
「據悉在英國和其他多個地區是准許核數師公,成立為法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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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解釋說,該建議原則上獲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接納,但要維持適當的核 數標準,以及執業會計師或會計師成立的法國公司,將會投購足夠的專業彌償保 險,以應付向其提出的索償
發言人說,香港會計師公會已積極回應該委員會提出的兩項關注事項。
他說:「會計師公會在一九九二年實施一個執業查察新計劃,派出查察員到 所有個別執業單位,監察有關遵守核數標準及規定的情況。」
「會計師公會預計在今年年底時完成查察三百個單位。倘有某些個案仍未達 到所規定的標準,則會計師公會會獲授權採取行動。」
至於專業彌償保險的問題,發行人說,該公會將規定法人公司必須採取合理 的步驟,確保能應付因其專業服務而引致的索償。
他說:「此外,該公會將持有一項採取總保甲形式的專業彌償保險計劃,各 法人公司須根據公會所訂明的規則投購所須的最低專業彌們保險額。」
「會計師公會將獲授權向違反規則者作出紀律處分。」
發言人指出,為進一步保障公眾利益,會計師公會同意就有關成立法團的 規則而作出的任何修改建議,徹底徵詢政府的意見,並對政府所提出的任何修改 作出可應。
他說:「為確保核數客戶及第三者的利益不被忽略而須在會計師公會核數標 準內加入一項重要措施。負資某項核數工作的核數師必須在核數報告內清楚提述 自己,以及給予客戶的委聘書中亦要作有關的提述。這樣可幫助感到不滿者向有 關的核數師提出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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