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95-05-17 — Page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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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積志在記者會上說,港府會仔細審閱該份研究報告及有關建議,以便對解決 青少年犯罪問題所應採取的具體步驟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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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解釋說,在一九九零年五月,撲滅罪行委員會已知悉和關注到青少年罪行 大幅上升的問題,故此建議應對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及有關問題進行研究。

陳積志說:「撲滅罪行委員會在一九九二年九月委託了香港大學社會科學研 究中心進行該項研究。」

他補-

說:「研究的目標有三方面:首先是要找出年齡介乎七至二十歲的青 少年犯罪的社會成因;其次是研究青少年罪犯重覆犯案的原因;第三是對青少年 有影響的有關政策向政府作出建議,」

陳穗志表示,該份研究報告會送交立法局以及其他關注團體、委員會和諮詢 機構,如區議會、分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和青年事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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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學社會科學研究中心主任Dr John Bacon 亦在同一記者會上代表該中心的研究小組發言。他表示,是次研究是一項大規模 和遍及全港的研究。

他說:「全港共有超過二千一百名來自三十間中學和五開工業學院的學生以 及二百名來自全港七間青年中心的年青人填寫了一份詳細的調查問卷。研究小組 並訪問了約四百名曾經犯罪的青少年。」

「研究小組其後把調查所得的數據進行分析,得出研究結果。」

研究所得的主要結果如下:

* 自行報告的犯罪行為為普遍,但大部分银行只是由小部分的青少年所觸 犯(例如在問卷中所提及的各種犯罪行為中,百分之五十的罪行是由樣本中百 分之一的人所觸犯的)

* 靑少年犯罪問題及慣犯行為大都源於次文化因素(例如不良的閒餘活動、生 活方式和朋友,或參與邊緣少次文化的程度)和負而歸類,尤以來學校者為 甚。一般來說,青少年罪犯傾向於花較少時間在家與父母共聚,而花較多時間與 朋友聚會和在公眾地方如於遊戲機中心流連,他們並抱有抗拒學校的態度。

* 「問題行為」不一定會導致犯罪行為。事實上,研究認為兩者的關係複雜, 很多時後著才會令「問題行為」產生。總的來說,調查數據顯示有多種途徑會導 致青少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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