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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過去多年來所審理的案件,第10條已證實對打擊貪污的工作發揮效 用。雖然不易爲人察覺,但其阻嚇作用必定是更大。香港法例第201章是名副 其實的防止賄賂條例。第10條的價值不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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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富善表示,目前,第10(2)條作出推定:在根據第10(1)(b) 條提出的檢控中,某些資產由被告支配,直至相反證明成立。
他說:「政府現建議修訂第10(2)條,以證據推定代替法律推定。這項 修訂的效果是:被告無須證明有關資產並非由他支配,只須有一些證據證明這一 點,便可推翻這項推定。」
律政司表示,第三類是雜項修訂,包括:
* 授權廉政公署可查閱稅務紀錄,這項權力與現時販毒(追討得益)條例及有 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所賦予的相同;
* 修訂廉政公署條例第8(2)條有關廉政專員解僱職員的權力;
* 授權廉政公署可莙令疑犯保釋一段合理時間;及
* 授權賺政專員在履行指明防止賄賂職責時,有權向公共機構取閱其持有的一 切紀錄、簿冊及文件。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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