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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放構件工作每日完成後,船及其錨將會離開有關海峽。海事處將在電台 廣播有關消息,海上交通將恢復正常。
完
一九九五年防止賄賂(雜項規定)條例草案明刊登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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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五年防止賄賂(雜項規定)條例草案明日(星期五)在憲報刊登,該 條例草案是根據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公布的廉政公署權實檢討委員會報告書的建 議,而對有關法例作出修訂。
條例草案將於五月十七日提交立法局審議。
政府發言人表示,檢討廉政公署權責的目的是在現時社會環境下再次肯定康 署的權限,並且反映在廉署成立二十年後市民對它的期望的轉變。
發言人說:「政府的目標是在社會中兩種有潛在矛盾的意見之間作出平衡: 一是廉署需要有足夠權力去有效地繼續打擊貪污;一是廉署在使用這些權力時必 須多向公眾解釋及增加其透明度。」
條例草案建議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以及裁判官 條例。
發習人說:「其中一項重要建議,是將現時賦予廉政專員的某些權力應轉賦 法庭。特別是規定,廉署在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等十四條要求某人提供資料時,須 先獲得法庭批准。此外,廉署在搜查處所(除特殊情況下)及防止疑犯魔置一些 財產時,亦須先得到法庭批准。」
他說:「其他條文是把有關法例合符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舉例說,如把防止 賄賂條例第二十五條中的貪污推定及法庭對被告無法提供證據時作批斷的條文廢 除。」
其他修訂如下:
* 廉政公署應獲准查閱稅務紀錄,一如現時根據貼(追討得益)條例及有
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獲准這樣做一樣:
* 廉政專員可根據總怪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第八( )條解僱人員的權力應 予以保留,但須加以修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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