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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又表示,對《複雜商業罪行條例》作出修訂,是另一項放寬影響新聞界法 律的建議。對於發表嚴重及複雜商業罪行案件的預審報導,現時是無限期禁止的
該草案建議在案件結束後,准許發表。
馬富善表示,草案的另一重要部分,是廢除或修訂若干抵觸《人權法案》的 條文。
他表示,其中一項建議是關乎《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十七條的。該條規定 任何人管有某些物品,包括攻擊性武器,並且「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或管有上述工具或物件而無法作出滿意的解釋」,即屬犯罪。
律政司說:「在一九九四年,上訴法院判決或管有上述工具或物件而無法 作出滿意的解釋」一句,抵觸《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一條的無罪推定,因而 已遭廢除。本草案第五十條建議把這一句從該條中刪除,以反映有關判決。」
但他強調,這並不會削弱針對攻擊性武器的法律權力,有關條例第十七條的 其餘部分,以及《公安條例》第三十三條,已足以應付攻擊性武器問題。
就法庭採用不公開形式進行刑事審訊的權力方面,馬富善表示,草案建議修 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一百二十三條。
他說:「根據本草案,法庭只可在其確信為了司法公正或公安或安全起見, 有需要以不公開形式開庭時,才可行使這項權力。」
「本草案並准許法庭以不公開形式進行部分審訊,並規定指控的罪項、判決 和刑罰必須公開宣布,
「新的條文規定有權上訴,反對以不公開形式開庭的命令。」
馬富善在介紹其他雜項修訂時表示,草案其中一項建議明確規定,當死者生 前明示要求利用其遺體或遺體的任何部分,作某些用途,特別是用作器官移植, 則死者的意竄應凌駕於其近親的意願。
他指出,另一項重要修訂條文規定,在決定一名囚犯是否符合資格在監管下 釋放時,其在定罪前的任何羈押期間,以及在定罪後的羈押期,均須列入計算範 圍。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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