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古勵志處理裕民財務案決定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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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馬富善今日(星期一)表示,根據律政署負責檢討有關裕民財務- 案,委託私人執業律師處理的收費問題的內部稽核小組調查結果,律政署在古勵 志離開該署後委託他處理該案的決定是合理的。
馬富善今日在立法局司法行政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發言時表示,以副首席 檢察官宋文偉爲首的內部稽核小組提交的報告,亦對以非標準方式委託古勵志的 決定表示赞同。
律政司表示,報告發現事實上,古勵志從來沒有申報收費達一天十八小時。
他表示,在報告檢討期間的七百六十二個工作日之中,古勵志申報時數每天 在十三個半小時或以上的,僅為二十三天。
他補-
說,除了一次因不留神而多付出了一萬三千二百元外,並無證據顯示 署方所付出的比議定的費用為多,亦無證據顯示所申報的工作時數根本沒有其 事。該筆多付的費用將從未付的費用中扣除。
馬富善表示,該報告指出刑事檢控科的高層管理人員也會關注有關費用持續 上升一事,並會採取若干措施,令有關費用得以大幅減省。
另一方面,馬富善表示,該報告:
相信批准用以聘用古勵志的基本訟費和作為預聘費的收費率過於優厚;
* 指出影響古勵志收費水平的主要因素不在於收費率,而在於所花的時數;
* 認爲古勵志的收費應在受聘用的六個月左右以按日計算或按月計算設定上 限;
* 表示與大律師商議收費沒有政府委託律師參與,導致其後對他們的委託條件 及收費條件產生誤會
相信委託律師行並未獲律政署告知必須對大律師作出的監管及指示;
相信律政署批准根據收費單付款的程序有不妥善之處;
* 相信律政署內部的財政預算管制安排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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