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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局通過弱能歧視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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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局已通過弱能歧視條例草案,該法案將於五月三日提交立法局。

署理衛生福利司韋立新今午(星期二)在記者招待會上表示,這是政府奮力 達致協助弱能人士融入社會的目標的另一個重要里程碑。

他說:「今日通過的條例草案,代表了在本地廣泛徵詢公眾意見、研究外國 的有關經驗、以及審慎草擬法例等多項工作。」

條例草案為弱能人士,其家庭及照顧者提供一個完善的申訴制度,讓他們就 生活上各個範疇可能遇到的歧視、騷擾或中傷情況,提出申訴。

其中包括就業、教育、交通、進出樓宇和使用服務、合夥人地位、專業團體 和會社會籍,以及體育活動等等。

然而,韋立新強調,條例草案不會規定僱主必須僱用某數目的弱能人士, 亦不會規定所有現有樓宇、渡輪及巴士必須改善通道設施,方便弱能人士進出, 或提供某些水平的服務。

他說:「條例草案不會對僱主、服務提供者或業主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但任 何人如給予弱能人士較其他人爲差的待遇,便屬違法。」

「我們已力求取得平衡。」

樓宇及服務日後將須逐步作出改善,以方便弱能人士使用。但有些規定會即 時生效,例如,任何人若基於某人的弱能情況而騷擾或不公平地對待該人,即屬 違法。

條例草案就有關歧視的投訴,訂出兩個主要的答辯理由。

其一爲「不合情理的困難」,即發展商、業主或交通服務營辦商,只要能證 明爲配合弱能人士的需要而須作出的特別安排,會對他們造成「不合情理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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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可能推翻有關歧視的指控。

他說:「舉例來說,若要巴士公司一下子改裝全部車隊去容納坐輪椅的乘客 該公司便可以此舉會造成不合情理的困難作為反對理由。」

第二個答辯理由爲「真正的職業資格」。這即是說,倘若一名弱能人士因為 弱能而無法符合擔任某個職位的要求,則僱主不聘用該人亦不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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