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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籲請僱主僱員訂定暴雨下工作守則
僱主與僱員應盡早訂定協議,制訂在暴雨情況下的工作安排及應變措施,這 對於避免雙方將來可能產生不必要的誤會及紛爭極為重要。
鑑於雨季將至,勞工處高級勞工事務主任(勞資關係推展)黎陳興今日(星 期二)提醒僱主及僱員切勿延誤,應盡早達成在惡劣天氣下工作安排的協議。
她說:「由於各行各業不同職位的工作性質及要求均有差異,訂立法例規定 僱主在暴雨警告訊號下如何安排僱員工作並不可行。」
「因此,本處極希望僱主能採取彈性的處理方法來制訂惡劣天氣下的工作安 排,並對僱員在工作地點和往返工作地點途中的安全問題予以適當考慮。」
勞工處已印鋪·本中英對照的小冊子,名為「颱風或暴雨警號下的工作守則」 供僱主及僱員參考,幫助他們及早訂定在惡劣天氣下的工作安排。
勞工處已將上述小冊子分發給酒四個僱主團體及五百五十九個工會。市 民亦可前往各勞資關係組辦事處索取小冊子。
黎陳興說:「此外,由二月開始,我們亦透過定期舉行的人事經理會會議, 向管理階層傳達及早制訂惡劣天氣下工作安排的信息。」
工作安排的協議 一般應包括上班的規定,在工作期間提早休班的規定,復工 的規定和工資的計算方法。
黎陳興說:「協議亦應清楚列明僱員在何種暴雨警號下無需工作,以及在何 時發出該等訊號便無需上班。」
由於某些行業可能要求僱員在黑色暴雨警告發出問工作,黎陳興說僱主應 在聘約生效之前,向僱員清楚說明此種工作要求,或給予僱員-
份時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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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說:「協議亦應包括在上班期間發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訊號時,僱員提 早休班的規定。」
「僱主與僱員亦應預先訂立協議,列明若暴雨警號在辦公時間內除下,僱員 在何種情況下復工。」
山於僱員在返回工作崗位時可能會遇到困難,因此係三要求僱員復工時應探 用彈性的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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