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強調早日成立終審法院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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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馬富善今日(星期一)在美國大律師公會國際勞工事務委員會舉辦的 會議致開幕辭時表示,若終審法院最能於一九九六年七月成立,法院便可以早 日為人接納,並且累和法院的判決紀錄。
馬富善表示,早日成立終審法院,可消除不明朗因素,令人無須憂慮一九九 七年後成立的法院如何組成。
馬富善說:「如在一九九七年之前不能成立終審法院,則將來有關的法例會 是什麼形式,會否根據為人熟悉的現有原則寫成,以及由離出任法院的法官等 等,都會懸而未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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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此外,香港亦會出現極具破壞性的司法真空,為期最少一年。 期間,上訴法院案件再無途徑進一步上訴。」
馬富善表示必須最遲在明年七月成立終審法院還有其他原因,其中一個是與 委任常任法官及招聘輔助人員有關。
他說:「此外,又要成立非常任本地及海外法官小組。雖然首席大法官已經 與各普通法適用地區作出初步接觸,但在終審法院條例草案獲通過之前的任何跟 進工作,都有可能是徒勞無功的。」
馬富善表示,終審法院開始運作前,有多項其他工作必須完成,包括修改本 港法院制度的組織及名稱、準備法院院址,以及草擬有關終審法院的規則及執行 指示
他表示,要是有關成立終審法院的條例草案會獲得通過,做這些工作方才有 價值,此外,其中若干工作亦須徵詢法律專業人士的意見。
馬富善強調,因上述原因,有關法例須於本年七月訂定。
在終審法院的組成方面,馬富善表示,在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 加審判的事上,聯合聲明和基本法均無授予終審法院不受限制的酌情決定權。
相反,聯合聲明和基本法均訂立一個一般原則,即終審法院有權邀請上述法 官參加審判,但這項權力的確實範圍則留待在落實一般原則的過程中,才予以界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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