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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轉易交易的法律代表
由於涉及潛在的利益衝突,辦理物業買賣、按揭或租契的雙方當事人不可採 用共同的法律代表。目前,發展商及承按人通常規定,採用不同法律代表的消費 者除本身費用外,同時支付他們的法律費用。這種做法增加採用不同法律代表的 費用,被認有損公眾利益。政府因此建議使這項規定無法律效力。
競爭方面的限制
現時,只有法律專業人士才可從事的工作範圍僅限於法庭訟務、進行民事訴 訟
、物業轉易及遺囑認證工作。在法庭訟務及進行民事訴訟工作方面,政府並未建 議放寬限制,因爲法庭的司法工作得以妥善執行,有賴代表外行委託人的法律專 業人士會接受適當的訓練及具備專業技巧。
至於物業轉易及遺囑認證工作方面,諮詢文件建議不應完全撤銷管制,因為 這樣做會嚴重影響對消費者的保障。政府留意到英格蘭現正進行改革,容許有適 當資格及受適當監管的認可人士從事這些工作,但現時評估這些改革的影響,實 在為時尚早。有見及此,政府建議暫時維持現狀,不予改變,但當可以對英格蘭 的新發展作出全面評估時,可能需要重新考慮這些問題。
業務組織結構
目前,律師只可單獨執業或與其他律師合夥。諮詢文件建議律師會應可准許 律師加入多元化事務所執業(即與其他專業人士合夥),以及只要施行適當的規 管措施,律師應獲准以法人方式執業
諮詢文件討論到近年香港於規管外地律師方面的發展。文件又問及,現在是 否適當時候,讓律師與外地律師合夥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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