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政府撤回草案,是因為政府認為有必要先行諮詢勞工顧問委員會的意見,其 原先提出的建議,是經過廣泛共識才能達致的。立法局議員對其原先建議作出大 幅修訂,政府便有需要先行諮詢其意見。
他說,政府其實只是行使立法局會議常規第五十二條所賦予的權力。該項規 條消楚載明,負責條例草案的成員有權在草案立法程序開始時,於會議席上撤回 或延期提交草案。
馬宮善在立法局就胡紅卡議員提出的動議辯論時說:「我們的做法在本港雖 然並不常見,但在作為本港議會藍本的英國國會常規卻是司空見慣。英國政府在 草案經審議委員大幅修訂時,很多時都會把草案撤回。」
馬富善強調,政府在整個立法過程的任何一個階段,都絕無蔑視立法局在立 法的過程中所擔當的重要角色。
他說:「相反,不論立法局議員在局內、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或其他地方所 發表的意見,我們一向都甚為重視。」
「因此,對於部分議員單單因為我們慣重地決定推回僱傭(修訂)條例草 案,先行諮詢勞工界的認可諮詢組織,然後再重新提交立法局審議,使向我們發 出譴責,我自然感到失望;更何況,再次提出的方案是較前大為改善的,
他續說:「我們從不否定,在憲制,議員有權就背局提出的立法和開支建 議作出修訂。」
但是,馬宮澤指出,作為行政主導的政府,政府在考慮政策事宜時,最關心 的是本港的整體利益。
在某些情況下,這可能表示政府不能完全滿足立法局議員所争取或代表的一 此界別利益。
馬宮善說:「政府不能容許界別利益凌駕於本港整體利益之上,這絕對不是 藐視立法局。」
「會有數次,我們與其他一些考慮因素而不能接受立法局的意見,但這無論 如如何並不创家立法局在立法過程所擔當的角色。」
「政府決定撤回建議,並不表示再無進一步商討的餘地。相反來說,關於僱 傭(修訂)條例草案,我們盡了很大努力,修正和改善整套方案。」
若我們是採取『某種形式的獨裁上義』,正如某些議員的指責,我們絕對 不會這樣自找麻煩。」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