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95-01-23 — Page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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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餉繳納人可利用「繳費聆」繳交差餉,或用支票或本票郵寄香港郵政總局 信箱八○○○號庫務署署長收,或前往下列辦事處繳交:

* 香港告士打道七號人民入境事務大樓一樓庫務署總部收支辦事處;

* 香港雪廠街十號中區政府合署西座庫務署中區分署;

* 香港英皇道三七三號上潤中心一樓庫務署北角分署;

* 香港西灣河太安街二十九號東區法院大樓地下庫務署西灣河分署;

* 九龍彌敦道四○五號九龍政府合署四樓庫務署油蔴地分署;

* 九龍太子道三四八號至三五二號民生商業大廈二樓車務署九龍城分署;

* 西貢、沙田、大埔、北區、元朗、屯門、荃灣或葵青政務處。

庫務署發言人表示,差餉繳款通知書已經發出。

他說:「仍未收到通知書的差齣繳納人,應攜同以往任何一季差餉通知書, 前往任何一間庫務署收款處。」

「他們可獲補發繳款通知書副本。」

如差餉繳納人未能出示以往任何一季通知書,應向香港灣仔告士打道七號人 民入境事務大樓三一樓庫務署差餉組查詢。

發言人指出,未收到繳款通知書的人士,仍須依照規定,在本月三十日前繳 款,否則政府可根據差餉條例的規定,加徵百分之五附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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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繳款限期過後六個月仍未清繳,政府可按所欠數目(包括百分之五附加 費)再加徵百分之十附加費。

已遞交有效直接付款授權書的人士請注意,如繳款通知書並無「以自動轉帳 方式付款」等字句,差餉仍須依照繳款通知書指定的其他辦法繳交。

差齣繳納人須確保其銀行帳戶於本月三十一日有足夠存款。空置物業亦須繳納 差餉,但已繳數額可按差餉條例列舉的情況下申請發還。

然而,物業在空間前如全部或主要供作住宅或停泊車輛用途,或提供作此等 用途,則已繳納的差餉,概不發還(因政府頒令空置的則不在此限)。

爲省去排隊的麻煩,發言人促請差餉繳納人利用「繳費聆」繳款,或以郵寄 支票或本票方式付款,或盡早前往任何一間繳款辦事處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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