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修訂條例生效後,計算僱員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時可追溯的服務年資上 限,將由現時的十八年立即增加至二十五年及二十五年以上的年資折半計算。這 年資限制將每年遞增兩年,直至二零零四年的四十三年,此後便再沒有年資限 制。獲勞顧會同意在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時,可追溯服務年資機年遞增的詳 情如下:
A欄
B欄
立法之日至年底
25年
1996
27年
1997
29年
1998
31年
1999
33年
2000
35年
2001
37年
2002
39年
2003
41年
2004
43年
2005及以後各年
沒有上限
(C)修訂條例生效後,可計算的款額極限,將由現時的十八萬元增加至二十 萬元。這上限將每年增加二萬元,直至二零零四年達至的三十九萬元。獲勞顧會 同意的增加款額極限方案詳情如下:
A欄
B欄
立法之日至年底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及以後各年
210, 000д
230,000π
250 000元
270,000π
290,000 T
310, 000ж
330,000
350, 000
370,000
390,000π
勞工處處長兼勞顧會主席葉澍堃會後對記者表示,他對勞顧會能贊同一個全 面及具前瞻的方案感到欣慰。這方案將可為勞動人口帶來即時及長遠的利益。
葉澍堃說:「勞顧會再次證明是一個非常重要及成功的機制,讓僱員及僱主 代表以有建設性及互諒的態度討論勞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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