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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例草案建議擴關外匯基金的投資範圍,使財政司在諮詢外匯基金諮 詢委員會後,可為審慎管理外匯基金而進行任何財務安排。

第三,條例草案包含一些條文,祛除外匯基金在有需要和緊迫的情況下箬集 資金所面對的障礙。

根據現行條例,財政司可以外匯基金所持有的任何資產,或以政府一般收入 作為抵押,為外匯基金的帳戶借入款項。但這種有抵押的借貸是受到條例第三

(四)條所訂下的限額所限制。

條例草案使以外匯基金資產為抵押的借貸不再受該限額限制,但以政府一般 收人為抵押的外匯基金借貸則仍受限制。

第四,條例草案建議收緊條例第八條。根據該條文而制訂的現行機制,外匯 基金的「過剩資產」可以轉撥入香港政府一般收入或其他香港基金。

條例草案加入額外規定,訂明財政司必須確信轉撥基金並不會對他達致條例 第三(一)及三(A)條所訂基金的目的的能力有不良影響。基金的目的形 舞港元的兌換價值及維持本港貨幣及金融制度的穩定和健全。

第五,條例草案加入條文,使發行及負債證明書可以電腦記帳形式進 行,以改善效率及保安措施。

最後,條例草案將現時某些賦予英國國務大臣控制外匯基金的權力轉給香港 政府。這些修訂均符合聯合聲明及基本法的條文。

一日本銀行獲發牌照在港經營

政府發言人今日(星期五)宣布,SURUGA

BANK LTD.

(SBL銀行)已獲發給銀行牌照在香港經營業務。

SBL銀行於一八九五年創立,是一間以靜岡縣市為基地的地區銀行。

該銀行在日本設有一百四十間分行,並在紐約設有一間海外分行。它是日本 第五十一大銀行,而以資本計算,在世界排行第二百二十三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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