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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刊登憲報

政府在一項將會提交立法局的條例草案中建議進一步提高僱員可得的遊散費和 長期服務金數額·

一九九四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今日【星期五)在憲報刊登,旨在取消以十 二個月工資總額遺散費和長期服務金上限的規定,但仍保留十八萬元的最高數

政府發言人表示,當局謝就這個最高數額定期作出檢討·

他指出,此項修訂的目的是使服務年資長的僱員所擁有十八年以上的年資,亦 可用作計算遽散费和長期服務金·現時的計算上限為十八年,

另一方面,為減輕這項安排對僱主在財政上所造成的影響,在修訂條例實施前, 倘僱員的服務年資超過二十四年,二十四年以上的年資將以析半方式計算通散 對/長期服務金·

發言人說:「這可進一步提高年資長的僱員可行的遣散费/長期服務金數額, 因為在去年十二月提交立法局的條例草案只建議析半計算僱員十八年以上的服務 年資·」

他解釋說,目前,僱員可律的遙散費和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是,僱員每服務 一年,便可得一個月工資的三分之二,而可得的最高數額,是有關僱員離職前十 二個月内所赚取的工資總額或十八萬元,兩者以數額較少者為準,

在這項安排下,僱員可計算的服務年資最長不會超過十八年,

自遽散費和長期服務金計劃分別於一九七四年和一九八六年實施以來,當局一 直以僱員十二個月所賺取的工資總額,作為計算可得最高數額的方法。一九七四 年,當局把遣散费的計算方法,訂為僱員每服務一年,便可得一個月工資的三分 之一,其後,當局又在一九七七年和一九八四年,先後將該比率增至一個月工資 的二分之一和三分之二,而可計算的服務年資,亦相應於一九七七年由三十六年 瀧至二十四年,再於一九八四年滅至十八年,

堂局曾於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向立法局提交一九九三年僱傭(修訂)(第 二號)條例草案。不過,該條例草案雖經委員團審議階段的修訂,卻未能於一九 九四年七月六日三讀通過·

政府在諮詢勞工顧間委員會後,建議進一步提高先前條例草案所建議的遺散費 和長期服務金的條訂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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