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94-10-29 — Page 2

Daily Information Bulletin 新聞公報 All

T

終審法院條例草案供連續性明確規定

律政司馬富轉今日 (星期六) 表示,在終審庭問題上,香港有一項清楚明確的 選擇:根據一九九一年協議,在一九九七年之前成立終審法院,或是到一九九七 年之後才成立 ·

馬富巒在由香港大律師公會舉辦,討臨終審庭的研討發言時表示,政府信

·唯一值得接納的選擇,是根據聯合聯絡小組的協議,在一九九七年前設立終審 法院,並適當地考慮到聯合聲明及基本港的有關條文。

他説:「終審法院最遲也要於一九九六年七月成立及獲得保證能在該日期之後 繼續存在,才可避免出現具破填性的司法其空,」

「此外,該法院亦可於一九九七年以前汲取經驗,建立信譽,並顯示其獨立地

「此舉對鞏固人們對法律制度的信心,會有莫大幫助,為香港的利益著想,最 遲也要於一九九六年七月成立終審法院·」

馬蕭曹表示,現時已草擬一條有關的條例草案·草案以聯合聯絡小組的協議為 根抽,並已適當考慮聯合聲明及基本法的規定,

他補-

說,聯合聯絡小組協識規定終審法院再次開庭均應有五名法官列席:

* 終審法院的首席大法官;

三名香港常任法官;以及

一名由非常任香港法官名軍,或由其他普通法地區的法官名軍中選出的法

他說:「首席大法官以外的香港法官可以是本地人或外地人,除終審法院的首 席大法官外,該法院其他法官無須是中國公民,

馬團轉表示,草案的取向大致上以樞密院現行的審判權限和程序為依歸。

他說:「我們認為此乃確保香港法律制度得以延請的最佳辦法·」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