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94-10-22 — Page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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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事務主任(檢控 ) 右陳麗鹕今日(星期六)說:「根撼僱傭條例,女性倔 員若為同一僱主服務不少於十二個星期,在她通知僱主申請分娩假期至分娩假期 結束復工前,僱主不得終止其僱傭合約。」

她說:「條例亦規定,凡按照連續性契約受僱滿二十六個星期的女性僱員,均 可享有分娩假期·」

她補-

說:「如女性僱員在開始分娩假期之前已連續為僱主服務不少於四十個 星期,而且其在生子女數目又不超過兩名,則有權支取分娩假期工資,工資率是 月薪的三分之二·」

日應

數為

從事件工或每日支取不同日薪的工人,其工資率應為休假前完整工資期内雷際 工作日每日平均薪金的三分之二。完整工資期的總日數須不少於二十八日及不多 於三十一日,

她亦指出,僱主不得以工資代替給予分娩假期,

石陳麗嫲說:「僱主若觸犯有關分娩保障的條款,最高可被判罰款一萬元」

她補-

說:「僱主亦須支付予僱奥一筆相等於僱傭契約條文規定僱主終止僱傭 合約時所須付出的款項、十個星期的分娩假期工資和一筆相等於七日工資的款項。」

為使工人明瞭僱傭條例内有關分娩保障的條款,勞工處已印製了一份軍張,以 簡單文字介紹有關法例的内容,並放在各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所有公立醫院 及母麼健康院,供市民免費索閲,

軍張上附有一份標準的分娩通知書,列出預產期和分娩假期開始的日期,方便 僱員履行她在僱傭條例下的責任,

此外,軍張上亦附有一份在生子女數自聲明書,使僱員可宣誓證明子女數目, 以便收取分娩假期工資·

勞工處籲請有意申請分娩假期的僱員,盡可能考慮使用標準的分娩通知書及聲 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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