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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通過四項保消费者條例草案

審理工商司葉劉淑儀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會議上動讓三讀消費品安全條例 草案、一九九四年貨品售畫(修訂)條例草案、服務提供(隱含條款) 條例草案 及不合情理合約條例草案,

葉劉淑儀說:「正如港督在一九九三年施政報告内作出的保證,該四項條例草 案的通過代表了政府在加强保障消費者的工作方面一個重要的里程碑。」

「消费品安全條例草案旨在規定消費品的製造商,人口商及供應商須負責保 他們供應予本地消費的貨品是安全的。」

「該條例草案訂立了一般安全規定,並訂定司法指引以決定不同的消费品所須 符合的合理的安全程度·這些指引包括推介消费品的形式;有否就有關消费品的 耗用使用任何標記,指示或警告;是否遵照有關的既定海外安全標準;以及是否 有任何合理的方法令消奠品更安全。」

海關總監將負實執行法例,他獲賦予權力向供應商發出通知書,要求他們告我 消嘢者注意潛在的危險,以及收回或禁止供應不安全的消費品,

準 促 資 使

葉劉淑儀說:「為了促使消费品供應商了解及遵守法例規定的一般安全準則, 他們可向工業署產品標準資料組查詢有關適用於他們供應的消费品的既定海外安 「標準的資料。」

「供應商亦可將他們的消費品交由香港實驗所認可計劃認可的檢驗所或擁有同 等地位的海外檢驗所進行測試·」

她補-

說:「根據法例提出的訴訟程序,法庭在決定可否以已作應盡的努力作 為免閻辯護時,可考慮供應商是否持有測試證書.」

任何人供應不安全消费品屬於違法,首次定罪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其後每次定罪則可被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葉劉淑儀說:「政府制訂有關貨品售棗、服務提供及不合情理合約的三條條例 草案,以實行法律改革委員會在為消費者提供更佳的保障方面提出的建議」

「九九四年貨品售赉 ( 修訂 ) 條例草案改善了現行規管貨品售賣合約的法例, 更清楚訂明貨品須符合的可商售品質·條例草案亦規定除非消潑者有合理的機會 查驗貨品,否則即使他簽署了接受貨品的無據,亦不能視作已接受該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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