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94-09-30 — Page 10

Daily Information Bulletin 新聞公報 All

-

出申請 ·

.

至於現時除非能證明情況特殊,否則必須結婚至少三年才能離婚的期限則縮短 為年

此外,條例草案亦引進一項非對立角色的新建議,即若雙方同意雅婚,須事先 分居起碼一年,或已給予法院一年通知,而在這段期間内,雙方無須一定分居,

根墟現行法例,離婚只可以在婚姻已無可挽救情況下以申請人和答辯人身份提

發言人說:「法改盡是在向有關的專圈和人士進行廣泛諮詢和在進行全面 的民意調查後,才作出上述各項建讚」

他表示,除了有關改革離婚法律的建議外,法律改革委員會亦強調當局須在捷 供及推廣婚姻調解服務方面作出改善·

在這方面,發言人表示,社福利署已葡手進行一項改當家庭福利服務的計劃 以協助鞏固家庭與婚姻關係,

一九九四至九五年度,社會福利署將開辦八所新的家庭服務中心,提供婚姻 算服務,使全港這類中心的數目增至六十二個,

本年六月,社黏福利署在柴灣開設本港第一所-家庭照顧示範及資源中心」, 並於本財政年度内在全港不同地點設立十九個「家庭資源及活動園地」,

此外,有關推動家庭生活教育和改書家庭福利服務的資源亦有所增加,

發言人說:「除了實施法律改革委邑會的建議外,條例草案亦糾正了現行條例 中對兩性不同處理的若干情況。」

條例草案於十月十二日在立法局首讀·

他說:「條例草案根據法律改革委員聽的建議,訂明在雙方同意谁婚的情況下, 所需分居期應由現時的兩年縮短為一年;若其中一方面不同意離婚,則分居期應 由五年縮短為兩年」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