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聯企業内幕交易調查報告發表
内幕交易審裁處就廣聯企業有限公司股份疑涉及内幕交易所作調查的報告,於 今日(星期六)發表及發售,
財政司於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將一宗涉及廣聯企業有限公司股份在一九九二年中 所進行交易的案件,轉交審裁處作出聆訊·審裁威是根據證券(内幕交易)條例 第十五條而成立。
港督於一九九四年三月底委任兩名非公職人員為内幕交易審裁處委員,對該案 件進行聆訊·聆訊的主要部分於五月二日至十八日進行,審裁處並於今年六月二 十四日向財政司呈交報告·
財經事務司簡德倫說:「這是根據證券(内幕交易)條例而進行的第一宗調查, 因此,審我比仔細考慮了在進行調查時應採用的查證標準,及如何計算所獲取的 利潤或避免了的損失等重要原則性問題,」
他解釋說:「審裁處發現在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五日至六月十二日有内幕交易進 行,涉及劉漢松向陳丹娜提供内幕資料,陳丹娜則根據這些資料進行買畫廣聯企 米有限公司的股份。」
「審裁處於是根據證券(内幕交易)條例第二十三條賦予的權力,命令劉漢松 及陳丹娜分别繳付罰款四十七萬三千九百三十四元及二十三萬六千九百六十七元, 及由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五日起,為期兩年,撤銷他們出任任何上市公司董事、清 盤人、破產管理人或任何上市公司財產經理的資格,他們亦不得涉及或參與任何 上市公司的管理」
簡德倫又指出,審裁處亦命令劉漢松繳付四十三萬九千三百六十元,作為審裁 康進行這次調查的费用
簡德倫說:「財政司根據條例第二十二(四) 條公開這份報告時,決定不轉錄 審裁處進行的一次不公開聆訊的一份附錄,附錄的内容與這次調查並無直接關連, 不公開該部分並不影響報告·」
「適案件的重要性,在於這是審裁處所作的第一宗調查,而所律的經驗將有助 於以後的調查工作」
「我很高興審裁處的制度直至現時為止證實運作良好,而且比起其他司法制度 所採用的刑事制度,似乎更有效益及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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