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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訂照能歧視法例
衛生福利司黄錢其濂今日(星期三) 宣市政府建議制訂全面的法例,以保障弱 「人士免受歧視及滋擾·
黃錢其濂說:「建議中的法例將於一九九五年初提交立法局,這項法例會為弱 「人士提供法律根據,協助他們盡量爭取平等機會,以及盡可能接觸和參與社群·」
她在記者招待會上指出当局亦知道,要改變人們對陌生人士的看法和改變他們 對待弱能人士所持的態度,加强公衆教育是最為重要的.
她說:「因此,在一九九三至一九九七年期間,當局畬運用三千二百萬元,以 加强公衆教育,讓市民認識應協助弱能人士融入社會·」
「此外,一如在世界其他地方,該法例本身除可產生警誡作用外,亦會發揮教 育市民的功能.j
「該法例所包含的,正是我們堅信香港作為文明社會所應本行的標準,」
當局建議的法例會涵蓋下列各個範畴内囹能人士所遭受的歧視,其中包括:
* 工作 (僱主、專業團體和商貿機構,及職業介紹所對弱能人士的歧視);
合夥經營的合夥人資格,及專業團體會籍、取得若干資格必須具備的團體 和會社的書籍;
教育(教育機構在收生及對待學生方面對弱能人士的歧視 】
* 進出和使用樓宇、地方、車輛及服務;
康樂體育活動.
居所(業主和經紀在處理租售商業或住宅樓宇的申請時對弱能人士的歧視);
她補-
說:「有關涉及滋擾或詆毀弱能人士這類歧視的條文,亦會納入該法例 内」
提到弱能的定義,黄錢其濂說,當局建議將「豬」一詞界定為包括限制個人 在生活上各方面活動的任何身體上或心理上的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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