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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類申請!土」

政府全面改革財產繼承法

政府建議根據法律改革委員盡的應用,全面修訂有欄財產繼承的法例,

建議中的轉變分别蕙於一九九四年(修訂)條例草案。一九九四年無遺囑 者遺產一修訂ㄧ條例草案和財產繼承,供 及受驚人條例草案,並於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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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出版的政府憲報刊登,

政府發言人表示,建議的修訂將可令本港的財產繼承法例更配合現今社會的需 要,並糾正存在於現行法例中的不一致及異常的地方,

發言人說:「就请囑條例提出的條訂將放寬訂立遗嘱的手續及瓶予法庭確認, 詮釋及糾正這幅等新權力。」

「目前的遺囑條例的規定頗為嚴格,即使遺囑-

份額示死者的意願,若該遺囑 不是完全根據規定手請辦理的話,亦可能無效,」

「修訂條例草案建議只要法庭在無理的懷疑理由的情況下接納該遺囑顯示死 者的遺願,即使該遺囑未按照條例規定的形式梁立,法庭亦有權接受該董囑作畫

一就無遺囑者请產條例提出的條訂,主要是改营危存配偶對其已逝世但無追啊 的丈夫或妻子的財產繼承權利·」

「修訂條例草案首次規定尚存配偶有權利取得婚姻住所,例如使用他或她應得 的遽產購買該居所)及無須付出金錢而獲得死者存放於該居所内的個人物件,根 據現時法例,尚存配偶只有兩個物件的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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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候訂規定任何人士死後若引下黨嘯·其尚存配像將可得到較多權益, 根據建議尚存配偶可獲得為救五十萬元的法定遺產,現時為五萬元,外加剩餘 資產之一半,另一半則由尚存子女谋,」

發言人說:「如果死者並無遺;子女,而只有其他尚存親底,我死者尚存配偶 所得之法定產將由二十萬元增杰至-百萬元,牙如剩餘遺產之一半,這些法定 爐產的款額上次修訂是在一九八三年

「財產繼承(供養壓及受歡一例草案將取代畫要生活費條例,該條例草 家與遺屬生活費 新用法骓下令從死者遺產中,撥出合理生活費用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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