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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

(選學程序)〔地方選區)規例

一項規定區議會、兩個市政局及立法局地方選區選舉程序的規例,將於星期五 (五月二十日)出版的政府憲報刊登,並於五月二十五日提交立法局審證·

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员瘗 (選舉程序 )(地方選區 ) 規例定出提名候選人、 委任代理人;以及投殯及點票的安排·

此規例亦废除現行選舉規定條例第三百六十七章内有關選舉程序的規例,

委員會發言人說:「為確保選舉公開、公正及公平地進行,選區分界及選舉事 務委員會已種此機動把規例的語言現代化和引入經改舊的安排·」

規例訂定投無前選舉程序:合法提名候選人、候選人退出競選和委任選舉代理 人的程序,它也詳列有關競選程序的條文,包括有關實際投票、點照和選舉主任 宣告選舉結果;以及棄置選無和其他選舉物料的程序,

該規例亦就選舉延期或投無或點算押後,以致委員會須另定新日期進行選舉, 投藥或點無的程序,訂立條文·

此外,該規例亦涉及一些雜項,包括在未經授檬情況下為候選人作代理人的刑 蜀,及就規例内任何目的作虚假聲明或宣誓·

規例亦包括給予總選舉事務主任,選舉主任和投票站主任的轉委權力;任何進 入投票站人士所作的保密望明;就與選舉有關事宜執行保密條文;在選舉撤銷下 的程序;及就不営事件作報告等等,

該規倒是由於去年七月成立的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的三名成員制訂的, 委員會負責推行選舉事宜及監察選舉

委員會由胡國興大法官任主席,其餘兩名成員為梁志强教授和梁乃鵬。

該規例是根據委員會委任的附屬法例及指引工作小組的意見而制訂,該工作小 組就選民登記的現行規例進行檢討,

工作小組由胡國興大法官任召集人,成員包括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其他 成員、律政署、憲制事務科的代表及總選舉事務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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