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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該項實驗成效不大·最後一次有裁判委員審理刑事審訊是在一九八八年三月, 此外,近年來本地裁判官人數大量增加,對裁判委員的需要因而減低·

發言人說:「在這情況下,條例草案建議廢除裁判委員在裁判法院審理刑事審 訊的規定,」

同樣地,他說,過去二十年並無記錄有海丰裁判官行使司法權,

發言人說:「該制度不再符合任何有用的目的,現建議將制度度除·

至於由具有特殊技能、經驗或社會地位的人士組成的特别陪審團,發言人指出, 最後一次傳召特别陪審團是在一九八四年的死因裁判庭,

他說:「當局認為特別陪審團標榜精英主義,並無需要,應予廢除。」他並補 -

,英格蘭及澳洲已廢除該項制度·

發雪人又表示,該條例草案亦建議,有關規定船貨點陣邑(負囊點船隻裝卸 貨物的人士 〕、拍實行、舊料實畫商及水上小販均須領取牌照,方可從事該等行 米的法例已被認為無切實作用,因此應該廢除,

條例草案亦建議授予裁判官權力判處更高罰款和判付更高補償,

發言人說,現時裁判官以簡易程序審訊可公訴罪行時,可判處的最高刑罰為特 委裁判官可判處六個月監禁刑期或五千元罰款,而常任裁判官可判處兩年監禁刑 期或一萬元罰款

他說:「該等最高罰款額上次調整是在一九八一年,當局認為應分別調整至五 萬元及十萬元.」

裁判官可下令罪名成立的被告向受害人繳付的最高補償額亦由五千元增至十 萬元,而裁判官可判決遭誣告的受害人獲得最高的簡易補償則由二千元增至一萬 元·兩項現行的限額上次調整分别是在一九七二年及一九八一年,

發言人表示,條例草案亦建議下述六項被認為抵觸人權法案條例的條文,應予 以正式废除:

盗竊罪條例(第二壹〇章)第二十八二)條。該條賦予一名警務人員而非司法 人員權力,以授權搜查樓宇,找購物,而他作出該項授權時,無須確立合 理原因,該條僅適用於由一名曾被判處理物罪名成立的人士所佔用或曾經 佔用的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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