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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處擬改僱員補償條例 擴大保障因工受傷僱員

勞工處建融條訂僱員補償條例多項條款,為因工受傷的僱員提供更大的保障,

建議的詳情已納入一九九四年僱員補儂(修訂)條例草案,並於今日、星期五) 的憲報内刊登,

勞工處助理處長何熬慧兒說:「根據建,當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或紅色或黑 色暴雨警告訊號已經發出,僱員在往返工作地點中意外受傷均可獲得補償」

她解釋說:「僱員在惡劣天氣情況上、下班時,其所習的受傷危險會較平時為 高,所以他們應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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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指出,現時除非僱員是以乘客身份在乘搭其僱主所提供的交通工具途中受傷, 否則,即使其在往來住所及工作地點途中受傷,亦無君享有補償,

何蔡慧兒說:「勞工處亦建議將補償範圍擴大至包括為執行職務或於執行財務 後,駕駛或操作由僱主提供的交通工具往來住所與工作地點,而在途中遭遇意外 以致個人受傷的僱員」

「同樣地,乘搭由僱主安排的交通工具或以僱主同意的方法往來香港與外地的 工作地點,而在途中遭遇意外受傷的僱員,亦可獲得補償,」

至於醫療費用方面,則建議授權勞工處處長處理僱員要求賠償就其在香港以外 地方支付的醫療費用,並評估僱主應付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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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蔡慧兒說:「我們建議將『醫療費用』的定義引伸至包括這類由勞工處長 評定的醫療費用和其他根據香港法例註冊的執業者所給予治療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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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此外,若僱員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時受傷和接受過外地發生醫治 在獲得義製人體器官及外科器具委員會批准後,其僱主須補償其購置製人體器 官及外科器具所需的費用,」

在照顧嚴重受傷僱員的費用方面,何蔡慧兒表示,勞工處建議若僱員需要他人 照顧,法院可判定補償額。

她說:「我們亦建讌改善現有條文,容許僱主與受傷僱員就照顧費用的補償額 訂立協議,並把協議提交勞工處處長批准,但條件是協議的款額應是法定的最高 補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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