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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總署人員遂無牌動所
政霧總罴轄下牌照事務處人員在本周進行的連串行動中,突珒巡查火警危險程 度高,但未有領取合格證明書而繼續經營的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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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署發言人今日(星期四)表示,牌照事務處人員至今已巡查超過七十間此類 會所,並向四十三間的經營者發出警告,著令他們立即停業,否則會受到檢控
該等會所如欲繼續經營,必須根據社 ( 房產安全 )條例的規定,進行改善工 程,任何人如被發現未領取有效證明書而經營會所,一經裁定有罪,可被判罰款 二十萬元及入獄兩年,此外,如違例情況持緒,則每日另加罰款二萬元,
發言人指出,政府已給予所經營者-
份時間進行改善工程,以符合防火及樓 宇結構安全標準。
由於經營者須於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有關改善工程,故此,政務總署在限期過 後便展開執法行動,以保障畫所顧客的安全·
發業人亦提酸會所經營者,該等巡查和對違例者檢控的措施會長期進行,而且 没有區域限制 ·
密社(房產安全)條例,在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一日生效,旨在透過簽發證明書 以監管會所在消防及樓宇結構方面的安全
修訂旅行代理商條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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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條訂旅行代理商條例,以使其中一項條文能與人權法案相符,該項修 訂將禁制旅行代理商離開香港的權力,從旅行代理商注册主任轉予裁判官
該修訂建議刊載在一九九四年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草案内:該草案將於四 月二十九日的憲報内刊登,及在五月十一日提交立法局·
政府發言人今日(星期四)解釋該條訂建議目的時表示,旅行代理商條例第二 十一條授楣旅行代理商註冊主任,如懷疑某旅行代理商的米務有違公衆利益時, 可對該代理商進行調查·
常注卅主任决定進行調查後,他可根據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要求裁判官發 出禁制令,命令該旅行代理商不得離開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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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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