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
憲報刊登一九九四年公安一條訂)編例草案
政府現正提出立法修訂,把公安條例中若干文,特别是那些與公案集有關 的規定作出修改和使他們能切合現今的緊要,
憲報今日(星期五)刊登一九九四年公安(修訂)條例草案,政府發言人就像 例草案作出評論時表示:「我們知道社會人士對公安,以及警方用以規管公案集 會及遊行以維持良好秩序及公衆安全的權力等方面的感受,
「我們在這些背景下對公安條例作出檢討,並提出一套建,以確保條例的規 定定以切合現今的需要。」
發言人說,條例草案對有關批評指管公衆集的條文欠缺彈性、繁瑣累赘和 警方難以執行等間題作出處理,
發宮人說;「修訂建議就係人李有集會和蓄編自由的權利與社會大眾在治安 和安全受保障兩者間作出平衡,」
條例草案在主體條例中具體證明學行公案集和邀行的一般規定及責任,而非 以附屬法例形式提出,
條例草案亦同時更清晰地説明組織公眾集西的人士須遵守的程序,
發言人說:「這樣可 這樣可使維持 ·我市及公眾安全的要求易於理解,」
由於警方在調動人手和通訊均有改酱,除例草案建把須要通知警方在公眾地 方舉行公眾集會的1.數規定,由三十人增加至五十人,而在私人場所舉行集 驚的人數規定,則由二百人提高至6人,
發言人說:「同樣地,規管在公地方遊行的人數規定由二十人增加至三十
條例草案亦訂定警方基於甚麽理由可禁止舉行公樂集番及遊行,或就此附加某 些條件,
他說:「鑑於警方權力已闡釋清楚,該隊例草案建議將以前舉行公案遊行前必 酒申領牌照的繁瑣贅規定取消,以用單通知的規定代替,該規定現已應用於公 樂集·」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