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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委員會於一九九二年十二月開始工作,至今共舉行過十七次會議,

小組委員會提出多項中期建議,其中較重要的如下:

立例統-售樓資料就總建築面秸所下的定義。小組委員會主張採納「建築 牣(設計)規例」(第一百二十三章)第二十三(三)條所載的定義,該 定義為建築事務監督核准大厦平面圖的準繩,

立倒強制在售樓資料載明樓宇的實用面積。

法例應訂明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律諮詢及田土轉唠處通函第一號所 公布關於實用面積的定義,為所有售樓資料界定實用面積的標準方法·

售樓書應載有詳列個别軍位面積、方向、進出地點、承力潞、外靈喉管等 資料的平面圖.

所有售樓書須說明楼宇内的設備及建造材料,及有關產品的牌子和出產國 家

售樓書應載明公契内容的要點,例如公用地方的定社、管理費的分攤方法、 使用公用地方的限制、首位管理經理的姓名,

發展商須於售樓處或律師樓存放公契全文的中英文本,以供在正常辦公時 間内免费查阅·{此建議實際上要求發展商提供公契中文譯本)

發展商須就内部認購及公開售樓提供最新有效的焦樓慧,並保存最少一份, 直至發出人伙紙為止,

發展商公開售樓或地產代理商私人售楼若採用(派發售樓書以外)的宣傳 方法,必須說明已有售樓書備案,廣告内有關出售樓花的資料,必須與 樓書内容相符。

市民及有關團體如欲就諮詢文件發表意見,請去信香港金鐘道金鑰政府合署高 座四樓法律改革委員出售樓說明書小組委員步秘書,或致電八六七 二〇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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