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94-03-07 — Page 3

Daily Information Bulletin 新聞公報 All

li

1

流動資金調節機制

香港金融管理局今日(星期一〕宣布,由即時開始,除外匯基金票據及政府債 券外,某些可作買賣的港元債務證券,將獲得金融管理局流動資金調節機制内售 賣及重購協議中抵押品的資格·

這些債務證券須擁有可被接受的信貸質素,並經金融管理局轄下的債務工具中 央結算組作交收,

香港金融管理局總裁任志剛說:「更多債務抵押品獲得流動資金調節機制内的 售鸾及重購協議所接受,有助銀行處理流動資金·香港金融管理局扮演的其中一 個角色,是擔任銀行體系的流動資金最後貨款人·」

他說:「流動資金調節機制内售賣及重購協議中抵押品的資格,現已擴闊至包 括由地下蹴路公司及臨時機場管理局發行的債務無據,由銀行發行而信貸評分不 低於A滅級的債務證券;及由公司發行而信資評分不低於A級的債務證券·」

流動資金調節機制是本港式的貼現窗。自從該制度在一九九二年六月推出以來, 一直為持牌銀行廣泛應用,

香港金融管理局在銀行同業市場收市後便是資金的借黨及接受者·在一九九三 年十二月,金融管理局通過流動資金調節機制共借出了三百三十億元及接受了五 百七十億元,

流動資金調節機制為持牌銀行提供調節其流動資金的設施,有助減低銀行同業 市場隔夜拆息利率的波動,特別是當市場在近期面對因大量認購首次發行股份所 產生的壓力.

由外匯基金調節機制提供的隔夜資金一般以售及重購協議的方式罐出,過往, 只有由銀行持有的外匯基金平據及政府債券獲得接受為售及重購協議中的抵押

香港金融管理局已向所有銀行發出有關這項新安排的通告 ·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