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法庭審理跨國罪行罪犯權力條例草案刊登憲報
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草案今日(星期三)在憲報刊登,該條例草案旨在改響現 時難於在本港檢控涉及某些跨國詐輪和不誠實行為罪行罪犯的情況·
律政署發言人表示,現時,雖然這些罪行與香港有實質關連,但由於它們通常 被認為在外國發生,故此,本港法庭通常不能審理這些罪行,
他說:「在香港的人士因而可味劃及安排在其他地方犯案,例如某些信用咭詐 騙案,而不盡在香港遭檢控·
發言人指出,現時的司法管轄權原則,不足以顧及國際詐騙案·
他說:「如事情在一個國家以上發生,根據現時的原則,有關方面需要對丰富 周恩進行詳細調查,並且提出甚多專門性的法律論據,以決定罪案在何處觸犯·
「該等原則有和人們犯詐騙罪,此外亦影響效率,而且费用昂爾·僅就為了决 定某人可否在本港法庭受審一事,董方、檢控官及法痴可以為考慮一些複雜的問 題花上許多時間,
發言人表示,該條例草案可使在執行司法公正時更有效率和凑效·
他說:「法庭因而可以審理某些在外國發生,但與香港有關連的詐騙和不誠實 行為罪行·」
「舉例來說,有人在本港刊登廣告吸引人存款入一個國家的一個銀行戶口,用 以投資在那個國家的不存在的資產上·若然犯罪者在那國家提取款項後把款項帶 返本港,由於被甩去的最後行為在外國發生,在本港便没有觸犯法例,但根據建 議的條例草案,由於詐騙行為在本港發生,犯罪者便可在本港受檢控·」
發言人表示,條例草案亦適用於在本港串謀、企圖或煽惑他人在另一個國家船 犯條例草案中指明的詐騙罪行,現時香港無權審訊某人串謀詐騙罪,如果該詐騙 行為在另一個國家發生,
發言人說,條例草案適用的罪行與「一九九三年刑事審判令」一英國】内提到 的相符,
這些罪行計有盗竊、以欺騙手段取得物品、偽造賬目、公司人員作出虛假報表, 以欺詐手段促致有價產楷書的箋立、處理贓物及勒索、「刑事罪行條例」第I部 項下的偽造罪;以及普通法的騙取公共收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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