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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現進行吊船火警調查
就新聞界詢周有兩上星期六在元朗一座大厦外兩名工人在一艘吊船上工作時被 燒死的慘劇,勞工處首席工廠督察總監陳達今日(星期一)表示,一隊由一名 工廠督察分區主任率領的工廠督察,現正進行調查,
陳達景說,工廠督察就慘劇的各方面進行調查,從而了解是否有違反工廠及 工業經營(危險物質)規例和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内一般性責任條款規定的情況。
他指出,工業經營的東主,在使用易燃物質的期間,均須注意危險物質規例内 的安全規定•
根據危險物質規例,東主須在裝載危險物質的容器上加上標籤、使用適當容器 盛载危阼物質、為僱員提供安全資料、訓練、指示及防護衣物,並採取所需預防 措施,包括在使用易燃或爆炸性物質時,如發生火警或爆炸,應如何處理·
陳達女說:「另一方面,僱員應與僱主合作,不可錯誤使用或干擾標籤,跟循 僱主提供的安全指示,及連守標籤上指定的預防措施+」
他補-
說:「未能遵守法定條款的僱主,可被判最高罰款五萬元,而未能遵守 法定條款的僱員,則可被判最高罰款一萬元,」
陳達是重申在吊船上工作而又需使用易燃物質時必須注意防火的重要性,除了 要遵守所有法例規定的安全措施外,亦須將要使用的易燃物質份益減至最少,
他說:「一般性責任條款申明東主及受僱人士的一般性責任,而這些責任適用 於所有工業活動及工業情況。」
他指出,設立該些條款的目的,是鼓勵東主及受僱人士,在工作健康及安全方 面,能對自己的角色及責任,有一個更廣泛的了解,
工業經營東主如違反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之一般性責任條款,最高可被罰款二 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工業經營内的受僱人士如不遵守該些條款,即連法,可 被判罰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陳達景强調,上周六之慘劇相信是由火警產生,而事發時吊船内之易燃物品並 未有受控制及使用時容器没有蓋緊,
「該事件與吊船之機械操作無關,而且吊船之設計和構造並未發現明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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