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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應

他說:「我們需要成立一間機構,而這間機構要能夠以商業手法靈活地運作, 在有限的時間之内,以低成本、高效益去發展位於赤鱲角的新機場。同時,政府 亦必須掌握監管權- 這是基於機場在策略方面的重要性,以保障公棄利益,並確 保涉及政府的國際棗任獲得遵守,以及確保政府作為該公司的唯一般束,能夠得 到合理的投資回報·」

一任

蕭炯柱說:「要讓機場公司擁有足夠的商業自由,同時亦要其向政府負,在 這兩方面要達致均衡是相當微妙的,很明顯地,我們既不希望這個屬於政府擁有 的機構不受任何管制,也不希望對該公司諸多制肘,使其無法在國際市場上集查, 又不能吸引投資者參與機場的設施,更不能以商業手法靈活運作·

該條例草案乃根 應到經營國際機場與

與攜

地場

備忘錄的規定,以地下鐵路公司條例為模式,但考 跑的性質截然不同,因此條例草案有需要作出部分條

炯柱說:「我們計劃將該新機構正名為機場公司,而非採用機場諒解備忘錄 中的名稱『機場管理局』,因我們相信機場公司的名稱更能正確地表達該公司的 性質」

「此外,這名稱亦與九廣鐵路公司及地下鐵路公司的名稍

司前身亦稱為地下鐵路臨時管理局,」

「在香港,『管理局』這名稱使人聯想到房屋委員會及醫院管理局,這兩個機 構均帶有若干程度的管制及規管性質,但就新機場而言,規管權仍屬政府所有, 而機場公司則負責發展及管理機場的工作。」

諮詢文件說明成立一間公司是符合世界趨勢,機場帶來的商業機會加以-

分利 用,這種商業性質的取向可增加公司的收入,對納稅人作為機場的擁有人來說, 則有助於滅少負擔,而政府的投資亦可增加回報,

該份文件亦列明政府及其他方面對機場的監管範圍,以限制機場公司的運作方 法・有幽的監管範圍已列入該條例草案之内,亦會列入其他的法律、協議及國際 責任中,例如機場批地文件及機場牌照等

發言人表示,公衆諮詢期由一月三日至二月二十八日,該白紙條例草案現已印 戰於兩子中,硬面載有一份諮詢文件及該條例草案的摘要,市民可向政府刊物銷 售處及各政務處的諮詢服務中心索取·

市民如有任何意見,歡迎寫信到香港下亞理畢道中區政府合署中座二樓布政司 署經濟科新機場組,政府在決定對該條例草案作出任何修改之前,均詳細考慮 市民提出的意見·

,而地下鐵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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