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93-11-15 — Page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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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指出,已購入受新界條例第I部規管的物業的人士,一般都不察覺自己物 米的繼承權可能受鄉例習俗規管,

他說:「當局積極尋求解決新界物業擁有人可能面對的問題已有一段日子,」

「首先,當局透過行政措施在有關的土地審批中加入一項一般條件,使所有在 今年六月二十五日後批出的新界土地獲豁免於新界條例的規管,但根據丁屋政策 批予原居民或批予由新界末族和家族組成的傳統組織的土地除外·」

發言人指出,雖然上述措施可免除今年六月二十五日以後批出的土地所涉及的 問題,但現行法例没有條文可使政府運用行政措施豁免在該日期前批出,由個别 米權人擁有而業權不可分割的土地,除非業權人聯名提出申請·

他又說:「根據即將在憲報刊登的條例草案,新界所有的非農村地將被减作 直不受新界條例規管,因此新界物業擁有人在繼承權方面可能面對的問題便可迎 刃而解」

發言人又解釋,建議中的新法例為何需要具可追溯至有關批地日期的效力,

他表示,新界現存土地或物業的賣家,可能是從遺囑認證、遺產管理證明書或 循鄉例習俗由去世的擁有人繼承業權,因此有需要消除有關這些業權的疑慮·

他說:「有關這方面的實際法律規定普存在不明朗之處,這是因為大多數人 假定無論他們過世前是否訂立遺囑,香港的一般法律都適用於其新界物業。」

「而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證明書的領 理證明書的領取和煮檻的轉讓,都是在假設一般香港法 律,包括土地繼承權法例適用的情況下進行,」

他指出:「除非有關方面採取措施追認該等產權轉讓的有效性,否則日後的買 家可能藉着維權上的漏洞令實賣合約作。」

此外,條例草案亦載列一些條文,以便盡村地的擁有人可以選擇使其物業免受 鄉例習俗在繼承權方面的限制。

有關業主可透過簡軍的程序向地政總署署長申請使其土地,包括不可分割的 權,免受新界條例第I部規管·

這是新界條例規定的現行程序以外的一種新方法,舊法較為累聲費時,過往亦 未為業主採用,

至於非農村地的擁有人,他們常會知道其土地不受新界條例規管,若他們希望 採用鄉例習俗理其繼承權,則可選擇訂立遺囑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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