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人說,「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在一九八六年發表的報告中特别指出,本港 缺乏為保除中間人而訂定的專業標準,而代理和經紀兩者的職責,以至法律責任, 均混淆不清·」
他補-
說:「市民的投訴,包括失實陳述、保險合約解釋不足,以及不正當運 用保費等,這顯示需要訂立一些監管措施,因為保險軍持有人的利益並無適當保
應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建議,保險業人士在一九八七年成立工作小組,就保險代 理及經紀的自我監管事宜制訂建議,
發言人表示,建港主要是就採納一如英國的做法,採用自律性質的作業守則, 並輔以法例支持。
發言人說:「香港保險業聯會於今年一月通過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而於今年二月成立作為經紀方面的專業團體的香港保險顧問聯會,亦要求 身必須遵守為經紀制訂的會員規則及專業守則·」
發言人補-
說,儘管保險業人士已致力自我監管,有關方面仍不斷接獲市民對 保険代理及經紀的投訴·
他說:「保險業聯會及保險顧問聯會均對自我監管措施因缺乏法例支持而未能 -
分發揮實際作用,表示關注。」
「軍自律性質的守則、規則、規例及準則,並未能取得成就,原因是它們無
法有效地制裁不予遵守的代理、經紀及承保人」
該條例草案第四項條款列出了監管保險代理和經紀的主要條文·
發言人說:「第六十五條規定代理必須適當地被委任,並限制代理可代表的承 保人數目·」
「第六十六條規定每名承保人須備存一份受其委任代理的登記用以供市民查閱, 以加强其代表身分的透明度,而根據第六十七條,承保人在管理保險代理方面, 須遵守作業守則·」
「承保人對其委任代理的行為應須負責,第六十八條訂明承保人所須負起的法 律赉任·」
他說,有關認可保險經紀的規定則在第六十九及七十條内說明·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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